上海市符合生育规定的妇女,除了享受98天产假外,还可享受30天生育假,共计128天。
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根据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产假工资计算:
上海女职工产假工资主要由缴费区分,生育津贴由社保支付,看个人缴费是否满一年计发基数不同。未缴纳生育险的,由单位按你产假前工资和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这里的工资指本人生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不是简单基本工资概念。主要由以下缴费年限来确定工资标准:
缴纳城镇社保累计满一年:
1、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2、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3、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缴纳城镇社保累计不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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