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发布: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职责:
1、承担就业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
2、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开展劳动保障宣传咨询、协助劳动监察工作。
4、承办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鉴证工作。
5、完成局、镇府(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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