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APP官方公众号5月9日发布了《抖音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该文件提到,平台将提供统一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能力,帮助创作者打标,方便用户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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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倡议,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提供者,均应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以便公众判断。同时使用统一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数据标准或元数据标准,便于其他内容平台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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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昕表示,目前,国内尚没有生效法规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平台标识义务或内容发布者的标识义务。由于当前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在外观、内涵上与人类创作作品已经难以区分,的确容易存在难以辨别的虚假信息、侵权等问题。平台要求传播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标识,对于网络规范管理是有意义的,也是后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规范管理会涉及的议题。
抖音明确: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 提供虚拟人的注册能力
“夏天的风我永远记得”“好看的是我还是二十岁”……在某社交平台上,名叫“爱旅游的小多”的颜值博主晒出了多张图片。照片中的女孩,皮肤白皙,笑容灿烂。然而,这其实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固定长相的女性图像。由于没有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该平台的AI虚拟人往往能“以假乱真”,有较强的吸粉效应。
抖音APP官方公众号5月9日发布了《抖音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平台规范暨行业倡议》。该文件提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识别难的特点,也带来了虚假信息、侵权等问题。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抖音提出十一条平台规范与行业倡议。
抖音提出,发布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帮助其他用户区分虚拟与现实,特别是易混淆场景。发布者需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生的相应后果负责,无论内容是如何生成的。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发布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一经发现,平台将严格处罚。
在该文件中,抖音称,将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衍生的问题进行治理。同时,提供以下技术能力,充分保护用户权益。这些技术能力包括:平台将提供统一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能力,方便用户区分。平台将提供虚拟人的注册能力,并对已注册的虚拟人形象进行保护。平台将提供用户反馈渠道,方便用户反馈违规生成内容。
在最新发布的《抖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水印与元数据规范》中,抖音解释了出台上述平台规范与行业倡议的依据。
上述文件提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6条明确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
17条则进一步要求,对于特定场景下,可能造成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深度合成内容,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避免公众混淆或者误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4月11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标注时,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正确性。
抖音称,元数据中按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元数据规范写入信息的内容,抖音将在必要场景告知用户此内容由AI生成,包括不限于信息流、视频详情页等添加“此内容由AI生成”的告知标签。
专家:相关权利争议将逐渐浮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应用促进了图文和音视频产量的爆发。AI绘画生成工具6pen预测,未来五年10%至30%的图片内容由人工智能参与生成,有望创造超过600亿元的市场规模。然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及人工智能训练中使用的作品是否应该受版权保护正引起广泛争议。
去年,一幅名为《太空歌剧院》的绘画作品获得了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艺术比赛的金奖,但这幅作品是一位游戏设计师用AI作画工具Midjourney(中途)创作的——这件事引发的争议至今仍在发酵。
部分学术机构不认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享有版权。学术刊物出版商威立(Wiley)此前发布的《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立场声明》提到,人工智能内容生成工具,不能被认为有能力在没有人类作者指导的情况下发起一项原创性研究。此类工具也不能对已发表的作品或研究设计负责,也没有法律地位或持有或转让版权的能力,而这些责任和能力一般是对作者身份的要求。
威立认为,如果作者使用了此类工具来撰写稿件(包括稿件的任何部分),则必须在方法或致谢部分中公开、透明、详细地进行描述。作者对该工具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也需要对工具生成信息所基于的任何支持性工作进行正确的引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利益,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
武昕表示,国内司法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应受保护,尚存在争议。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主流观点支持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保护,日本也明确了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给予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今年的4月11日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明确了国家将对人工智能服务加强监管的立场。
“鉴于人工智能产品已方方面面嵌入我们的生活、工作,相关权利争议将逐渐浮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保护、如何保护,相信我国将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进而推动立法层面的革新。”武昕表示。
校对: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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