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
1、丧葬费
军休干部去世后,以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12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为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金
军休干部去世后,由安置地政府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3、特别抚恤金
特别抚恤金由军休干部原部队所在大军区后勤部门将经费拨给省军区后勤部门,再拨给安置地管理部门后,由安置管理部门发给其家属。
家属待遇:
1、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遗属可以得到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抚待遇;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遗属可以得到残疾抚恤金,用来作为丧葬补助费;
3、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遗属可以享受病故军人遗属优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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